法制網記者章寧旦? 通汽車貸款訊員鐘言
  因向廣東省東莞市副秘書長吳湛輝行賄4970萬元人民幣,東莞市恆泰環保設備有限公司(下好房網稱恆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賴洪中因此被訴。今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單位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03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間,被告人賴洪中為獲取東莞市環保局下屬的工業廢物處理站的承包權,賄送給時任東莞市環保局局長吳湛輝(另案起訴)共計人民幣4970萬元,賄送給貸款繼任的東莞市環保局局長袁紹東(已判刑)人民幣750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賴洪中應當以行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室內設計,但鑒於賴洪中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可以減輕處罰。
  在該案庭審中,被告人賴洪中本人對機車借款公訴機關指控的行賄犯罪事實均不持異議,只請求法院能對其從輕處罰。
  賴洪中的辯護人在庭審中提出,賴洪中係為單位的利益而行賄,屬於單位行賄行為,對於該項量刑情節應予認定;賴洪中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此請求法院判處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適用緩刑。
  廣州中院審理查明,2003年10月,被告人賴洪中為獲取東莞市環保局下屬的工業廢物處理站的承包權,經收購將他人投資成立的東莞市萌發貿易有限公司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為其實際控制的恆泰公司,並於2004年11月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08年6月,東莞市新意環保工業廢物處理有限公司(下稱新意公司)登記成立,賴洪中為該公司實際控制人。
  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賴洪中為取得東莞市環保局下屬的東莞市環境保護技術服務中心工業廢物處理站的承包權,經人介紹事先與時任東莞市環保局局長吳湛輝(另案起訴)約定給予其一半的利潤分成。在吳湛輝的支持下,由被告人賴洪中實際經營的恆泰公司於2003年10月與東莞市環保局工會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取得該廢物處理站的承包權,並於2006年10月將承包合同續簽至2014年12月。
  為了感謝吳湛輝在恆泰公司順利承包經營工業廢物處理站、開辦新意公司等事項上給予的關照以及希望得到吳湛輝在業務上的支持,自2005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間,被告人賴洪中代表恆泰公司以及新意公司按照約定先後多次從相關公司銀行賬戶轉賬或者提取現金賄送給吳湛輝共計4970萬元人民幣。
  此外,在2007年3月至2012年春節期間,為了請求時任東莞市環保局局長袁紹東(已判刑)利用職務便利加強對轄區內企業廢蝕刻液回收處理的巡查和監管,使得恆泰公司承包經營的東莞市環境保護局環保技術服務中心工業廢物處理站以及新意公司有更大的廢蝕刻液回收量,被告人賴洪中經他人介紹認識了袁紹東,並代表恆泰公司和新意公司多次以現金方式賄送給袁紹東共計750萬元人民幣。
  對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賴洪中行賄屬於單位行賄的辯護意見,法院查明,首先,賴洪中實際控制的恆泰公司及新意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屬於具有法人資格的獨資、私營等公司,符合刑法上單位的範疇;其次,賴洪中作為恆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新意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了承包、續包、順利經營工業廢物處理站以及通過請求加強對產生廢蝕刻液企業的監管獲取更大回收量,其決定向吳湛輝、袁紹東行賄體現了單位的利益,應當視為單位的決定;另外,承包工業廢水項目經營的收益主要歸公司所有、使用。
  因此,法院認為,賴洪中作為恆泰公司、新意公司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單位名義向相關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為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違法所得主要歸單位所有、使用,其行為應構成單位行賄罪。
  法院指出,被告人賴洪中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單位行賄行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記者瞭解到,《刑法》第390條規定:“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據此,法院一審作出上述判決。
  法制網廣州12月10日電  (原標題:東莞一老總行賄市委原副秘書長5千萬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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