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嶽陽59歲的朱得時,在他41年的流浪生涯中,用鐵鏈鎖了七八個智障女人乞討,生下了12個孩子。如今,12個子女夭折的夭折、被偷的被偷,留在他身邊的只有神志不清的“妻子”李軍華和兩個孩子春草、京來。按照當地人的說法,朱得時身體強壯,腦子也靈活,但他卻寧可帶著妻兒四處漂泊,也不願意接受政府的幫助過正常的生活。
  朱得時的乞討行為受到當地居民的廣泛質疑,他的故事被媒體起底之後,也在網上引發了許多討論。在一夫一妻制,放開單獨二胎政策尚且如此艱難的今天,暫且不管他的12個孩子是不是活著,他與七八個女人生下12個孩子這個事情本身值得思考。這不僅是一個倫理問題,一個社會問題,也是一個法律問題。
  從朱得時的情況來看,他在戶籍地周邊的村莊行乞,七八個和他生育子女的婦女中,沒有一個和他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既沒有夫妻關係,也不屬於流動人口範疇。《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的是合法夫妻的生育行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的管理對象是“指離開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或者市轄區,以工作、生活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成年育齡人員”。現有的針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法規是《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主要解決的是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問題,並沒有涉及流浪乞討人員的生育問題,而且朱得時游走在農村與鄉鎮之間,也不在《辦法》規定的“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範圍之內。
  流浪乞討者生孩子,確實少見,而像朱得時這樣與多名婦女生下12個孩子的情況更是少之又少。但是儘管情況不多見,但一旦出現了,這樣的問題究竟由誰來管理,可以依據哪些法律、法規進行管理都是一個大大的問號。朱得時的故事暴露出社會對這類特殊人群的管理盲區和現有法律的空白:如果一個人沒有與任何一個女人結婚,他又可以找到很多人跟他一起生孩子,他的生育行為是不是就不受約束?
  相對於朱得時的生育問題,另外一個問題或許更為重要,那就是被他用鐵鏈鎖著的流浪智障婦女的權益保護。如果情況屬實而且情節嚴重的話,朱得時的行為實質上構成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已經涉嫌非法拘禁罪。而且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這些婦女確實缺乏正常認知能力和意志能力,不能正常表達自己意志,而他又明知婦女是痴獃症等無行為能力者,而與其發生非法性關係的,那麼不論這些婦女是否“同意”,朱得時的行為都構成了強姦。這些智障婦女的權益受到侵害,無法為自己主張,也沒有監護人為她們主張,只能任朱得時胡作為非,逍遙法外。
  我國法律對智障婦女的權益保護零星見於《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殘疾人保障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中,並沒有系統完整規定。尤其對這類智障婦女流浪者,她們既是弱勢群體,又屬於社會監管盲區,其權益保護尤為困難。
  朱得時的情況確實是一個特例,但這個特例卻暴露了我國現行社會管理和法律制度的一個盲區。如何處理朱得時的問題,給現行社會管理和法律制度提出了一個大難題,也為改進社會對流浪者以及智障人士的權益保護和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個思考的範本。
  楊三喜(北京 學生)  (原標題:乞討者生十二個孩子折射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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